域外采风 “走出去”企业的仲裁机构选择

域外采风 “走出去”企业的仲裁机构选择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国际仲裁”这个有些陌生的词汇也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野。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国际仲裁作为一种专业、高效的跨国民商事纠纷解决途径可以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当 “走出去”的中方企业与外资企业发生争议时,大部分当事企业综合考虑时间成本、各国法律间差异以及仲裁的中立性等多方原因,会更倾向于选择国际仲裁解决纠纷。在选定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途径时,应尽量选择属于《纽约公约》成员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可以确保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在“一带一路”的经济背景下,中方“走出去”企业需要细心考量如何在国际经贸往来中维护自身的投资权益,更多地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要是贸易交往国)的政治制度及法律环境。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一项保留,即中国仅承认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范围之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并非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如土库曼斯坦(与我国有天然气运输等大型项目)等。如果中方企业与土库曼斯坦就商事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在土库曼斯坦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那么此项裁决在中国是得不到承认和执行的。换言之,如果仲裁裁决在非《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范围内作出,其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就无法得到《纽约公约》的保障。《纽约公约》目前有157个成员国,其中有74个国家都作出了该项保留。

在国际仲裁中,如何区分争议类型、选择仲裁机构,直接关系到保障国家、企业在跨境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一带一路”的迅猛发展,带动沿线投资,企业跨国合作机会越来越多,出现争议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这就需要投资者保持客观清醒的头脑,在进行投资时,多咨询相关人士,并及时了解所投资国家的政策及法律环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纠纷解决途径。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简称哈仲,英文简称HRBAC)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6年8月组建的哈尔滨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哈仲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