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借鉴于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第十篇的相关内容,于1878年载入东京商工会议所的发起书中, 1890年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自此,日本拥有了自己的商事仲裁制度。
二战失败后,对外贸易作为产业经济复苏必不可少的手段,日本的对外商事活动不断增加,国际民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为解决国际商事纷争, 1950年3月14日,东京商工会议所、经济团体联合会、日本贸易会、日本产业协会、日本中小企业联盟、日本全国金融团体协会7个主要经济团体作为发起人,组成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1953年8月,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正式改组为社团法人——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主要负责处理国际商事纠纷问题。成立之初,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的大部分业务是处理来自海外对日本的出口业经营者的贸易索赔案件。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CAA),是日本唯一处理国际争端(除海事纠纷外)及国内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目前,该协会下设理事会,在东京、大阪、神户、名古屋和横滨设有五个事务所,东京事务所下设总务部、经理部、仲裁部、调解部、ADR广告部、业务部和事业部,大阪事务所设有总务科、调解仲裁科和事业科,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分布上市公司、制造业、金融保险及各类团体等共700余名。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以通过商事纠纷的预防与处理促进国际贸易为目的,其主要业务包括:
1、商事纠纷的仲裁、调解与协助和解。此外,外国企业的国际贸易索赔问题上,为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该会根据独立的调解规则进行居中调解。
2、国际贸易相关咨询与信息提供。包括刊发实务性杂志《JCAジャーナル》、收集国际贸易文献资料供会员阅览、提供国际贸易相关标准合同文本、进行国际贸易相关课题调研、不定期召开讲座与座谈会等。
3、颁发《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报关单证册海关公约》中规定的ATA报关单证册。
为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协调发展,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还致力于加强与外国仲裁机构的密切合作。到目前为止,该协会已与29个外国的仲裁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其主要目的是希望将共同仲裁条款纳入协议书,并对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设立等事项,采取相互援助方式进行合作,以提高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国际地位和作用。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贯彻落实,我国东北地处东北亚地区,在开发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东北的企业与其他国家民商事主体之间发生争议纠纷的几率也逐渐增高。哈尔滨恰好位于我国东北三省的区域中心,是东北亚地区的重要节点城市。为更好服务企业、帮助企业“走出去”、降低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法律风险,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设立了国际部,并聘请了来自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专业人士,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受理国内外仲裁案件。作为具备妥善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一直以来致力于和日、韩、俄等国家的仲裁机构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共同为企业创造和谐良好的营商环境。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简称哈仲,英文简称HRBAC)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6年8月组建的哈尔滨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哈仲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