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宪法修正案中加入了“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条款。有些人认为这是有利于“富人”的条款,家徒四壁的穷人与此条款利害关系甚远。因此,这一条款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意义不大。
然而事实是,这一条款恰恰保护了一个易被忽视的弱势群体:富人――意识形态意义上的弱势群体。
这里所说的意识形态领域,并非人们通常所说的那种所谓中国的“仇富”心理。一方面我并不相信中国民间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仇富”,我更相信那是渊源于一种强烈的“仇腐”情节;另一方面,富人在思想领域的弱势境况亦非中国所独有。
虽然在中国,“均贫富”和“劫富济贫”在有着强烈的道德感召力,但在一百多年前的俄罗斯,民粹主义知识分子同样有着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嫌富爱贫”心理。他们并非仅仅针对富人的财产,而是在思想上与有产者彻底决裂转而到穷人阶层寻求终极的道德理想 。而发生于中国的“越穷越光荣”的历史事实也绝不仅仅简单 地源于民间传统的所谓“仇富”心理。
古今中外众多的思想家们不约而同的宣布了富人整个阶层的死刑,为各种各样的社会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和“思想武装”。在社会动荡时期,富人阶层可能一夜之间从的显贵沦为任人宰割的唐僧肉,这在狄更斯的《双城记》里有着相当生动的描写。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无论富人如何在财富上得以复辟,它们在意识形态领域从来不曾改变“人人可分而食之”的弱势群体身份。
正因为如此,胡雪岩必须寻求红顶的庇护;而山西票号的财富虽然富可敌国,掌柜们也只有买了官,才感到心理踏实。这是富人对官认的防犯;另一方面,据有学者研究,中国乡村传统的宗法礼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富人通过筹办各种礼式庆典 “散财” 的方式,寻求乡村和谐和自我保护,这可视为富人对平民的防犯。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仅仅从财产权的角度,富人是最容易被官府“合法”剥夺、被平民“合理”侵害的一群,侵害富人的财产权有着不证自明的道德理由。
然而,被“劫”的通常并不仅仅是富人,被“劫”去的财富,通常也“济”不到穷人身上。“打土豪分田地”的下一步,通常就是“砸锅卖铁大炼钢铁”。这让人想起那位德国牧师的话:“起初他们抓共产党员,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员;后来,他们抓犹太人,我不说话,因为我是亚利安人;后来,他们抓天主教徒,我不说话,因为我是新教徒……最后他们来抓我,已经没人能为我说话 了。”这位德国牧师的话,形象地描绘出一条侵害公民权利的链条,而这个链条总是毫无例外的发端于最弱势的那一群人,并以最“理所当然”的方式表现出来。
如果我们承认,保护最弱势群体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保护全体人的权利的话,就不应该视新宪法修正案“仅仅对富人有利”。应该记得,正是因为1258年初,英国国王亨利三世要征收贵族们三分之一的收入,才导致贵族们冲进王宫,强迫国王签署了《大宪章》,成为英国立宪的发端。《大宪章》的不少条款日后却应用在英国全体人民身上,成就了穷人私宅“国王不可进”的保护现状。“富人的权利”由此演化成普通人民的宪法权利。
因此,今天的宪法修正,其意义决不仅仅是针对某一群人的,它保护的是“公民的权利”。任何他人的公民权利,实际也是自己 的公民权利。如果富人的财产权得不到保护,穷人又会怎么样呢?海明威说:“所有的人是一个整体,别人的不幸就是你的不幸。所以,不要问丧钟是为谁而鸣―它就是为你而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