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交通事故

       高等学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中,交通事故死亡占有一定的比例。
        在城市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是机动车撞着骑车人和行人,从而导致骑车人和行人死亡。。
        例一,某高校研究生谭某(男,22岁)到同学处玩,在返回本校途中,某建筑公司解放牌大货车带挂车由后面驶来,驾驶员鸣笛示意超越。由于前方道路右侧堆放大量木料占据路肩,骑车人听到鸣号后未予理会,继续行驶并发生摇晃,当自行车与汽车齐头时,前轮偏转与汽车右前轮发生刮擦,骑车人倒入汽车与挂车之间,被挂车右前轮碾压头部,当场死亡。
        分析:机动车在其正确行驶路线上比非机动车有“先行权”,自行车在遇前方路障需要绕行占道时,一定要主动避让机动车,那种“反正你不敢轧我”的侥幸心理和故意不让车,与机动车争道抢行是非常错误的,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例二,某高校6名学生相约一起外出郊游,沿途嬉笑打闹、互相追逐。途中马某某(男,19岁)加速骑车超越前方骑车的同学,由于骑驶不当,在超车过程中自行车后轮挂住了被超自行车的左侧脚架,自行车当即失去平衡,发生摇晃,偏向路中,此时恰巧一辆拖拉机迎面驶来,自行车前轮与拖拉机前端碰撞,马某某被撞倒,被拖拉机左前轮碾压,当场死亡。
        分析:这几个同学在紧张学习之余外出轻松一下本属正常,但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了骑车人“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的规定,以至发生事故。
        例三,某高校学生陈某(男,21岁)骑车进城购物。行至下坡路处,敞开滑行。这时对面驶来一辆东风牌大货车,驾驶员发现自行车速度很快,骑车技术看似不很熟练(左右摇晃),急忙鸣喇叭并靠右停车。骑车人听到汽车喇叭声后,急忙捏车闸,发现车闸失灵,忙伸出右脚蹬踏车轮圈。由于骑车人在高速行驶中采取上述措施,造成自行车左右摇晃厉害,迎面撞上已停靠路右边的汽车左前端,造成重伤,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自行车闸有效是确保骑车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每次骑车前都应检查一下车闸是否有效,平时发现车闸不灵应及时修理。这起事故是因车闸发生故障继续违章行驶造成的。自行车下坡敞开滑行,本已很危险,又遇途中车闸失灵,前方又有汽车驶来,更是险上加险。骑车人不是迅速下车,而是用脚拍蹬自行车后轮,企图使车闸恢复正常,结果导致与汽车相撞。这个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此外,因横穿马路不慎被机动车撞伤撞亡者更是不计其数。
        所以,避免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不仅仅是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每一个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都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行路,确保交通安全。
        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交通安全
    
    最根本的原则是遵守交通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骑自行车的交通安全。
        据有关单位不完全统计,高校发生的与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占高校发生的交通事故总数的60-70%,对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条例》第58条规定,自行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转弯前必须减速慢行,向后观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3)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4)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5)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6)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7)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
        《条例》还规定了与骑自行车有关的一些规定,如:“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道口时,“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道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
        上述这些规定,是骑车人必须遵守的交通规定,也是骑车的安全保障,不遵守这些规定就有可能付出血的代价。
        (二)行人交通安全
        《条例》规定,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右边行走。
        (2)横过车行道时,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3)列队通行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须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
        (4)列队横过行车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
        (三)乘车人交通安全
        《条例》规定,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2)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3)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
        (4)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5)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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