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校车安全还须下大力气

     9日下午,广东省阳春市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校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2名儿童死亡,15名儿童不同程度受伤。公安部门初步认定该校车存在超载行为。目前,15名受伤幼儿园学生分别在阳春市人民医院和阳春市中医院接受救治。(新华网)

    又是一起校车超载造成的安全事故。

    尽管国家对校车安全十分重视, 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治理,排查出一批校车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减少了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各地还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运行校车的案件,规范了校车的安全运行秩序。然而各地的校车事故仍时有发生,这说明确保校车安全除了公安、交通、教育、安监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外,还须下大力气,对校车安全运行实行综合监管。

    一是明确校车的监管职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配备校车的学校和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是保证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校车的安全负责。

    二是严格校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要建立校车驾驶员资质审核与定期检查制度,严格校车驾驶员的资格条件。校车驾驶员的驾驶技术要优秀,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三是严格校车的驾驶行为。校车驾驶员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速度限定在时速60公里以下,遇到大雾冰雪、狂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应谨慎驾驶。

  四是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学生每次上下车交接制度,严格驾驶员和看护员的安全责任,选择责任心强的老师作为校车看护员。定期对校车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组织他们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开展以“关爱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校车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向学生家长宣传乘坐超员、超速及非法营运车辆的严重危害。学校在校车安全管理中必须及时掌握校车、驾驶员和校车行驶路线状况等情况,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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