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对策研究

  近期,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安全防控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2011年5月12日,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召开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交警总队和地区公安分局相继出台一系列方案和要求,按照部署我上海普陀区交警支队会同区教育主管部门、分局“校园办”及各方社会力量,严密落实民警“护校”、秩序整治、宣传教育等措施,并结合交警法定职能,在深化日常校园周边日常交通管理的同时,抓住校车运行监管环节,展开全方位的排查治理,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进一步提高校车安全行驶保障。

  一、地区校车运行现状

  (一)保有分布情况

  截至2010年5月,上海普陀区登记在册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共计41辆,实际在用校车38辆。校方自有校车及租赁校车各占总数的50%。其中幼儿园校车13辆,为校车总数的34.2%;中小学校校车25辆,占总数的65.8%。这些校车分别归属于16家中小学校、幼儿园,占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总数不到10%;此间,公办学校仅为2所,仅占拥有校车学校数量的12.5%,私立学校比例则高达88.5%。

  (二)车型年限情况

  全区校车均为上海牌照客车,小型车、大型车,分别为11辆和27辆,占车辆总数的28.9%和71.1%。从车辆使用年限角度统计,全部在用校车中,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含)的车辆为7辆,占总数的18.42%;8年以上(含)不满10年的,为14辆,占总数的36.84%;5年以上(含)不满8年的,为8辆,占总数的21.05%;5年以下的,为9辆,占总数的23.69%。平均使用年限接近7年零6个月。

  (三)事故违法情况

  从实行校车制度以来,我区校车在载运学生过程中未发生一起一般以上人伤事故,总体安全运行情况良好。从校车本身(未载运学生时段)发生的事故记录分析,全部车辆共发生事故15起,其中人伤事故5起、物损事故10起,分占事故总数的1/3、2/3;校车驾驶人不负事故责任的3起,占总量的20%;发生在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有4起,占总量的26.7%。全部校车违法记录190条,无违法记录的车辆共有3辆,占车辆总数的7.9%;违法记录在10条以上的也为3辆。

  二、校车运行中存在的突出弊病

  (一)车况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从统计情况来看,我区在用校车中,使用年限为8年以上的,共有21辆,占到了车辆总数的55.26%。这些车辆虽然依旧基本能达到客运安全标准,但设计相隔时间长,不能满足现代学生乘坐需求。此外,该类校车品牌、车型良莠不齐,在常年使用过程中,车辆维修、保养水平高低不一,造成安全技术性能差距不断拉大。表现在事故数据上,8年以上校车共发生交通事故12起,占到了校车事故总数的80%,比车辆数量比例高出25个百分点。在支队组织的突击检查中,就查获其中2辆,使用轮胎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事故安全隐患。

  (二)车驾兼职,专业素养不够

  校车构成形式中,学校自有和外部租赁车辆,各占半壁江山。19辆租赁校车均为“非专用校车”,在每日完成学生接送任务后,投入正常的主体客运经营,校车业务为其“副业”。遇有大客流运输及定期保养等情况,承运公司往往使用非校车或其他校车“套证”营运,极易产生车、证不符现象,在此次突击检查中,支队查处该类违规2起。另一半校方自有校车中,10所幼儿园拥有其中的13辆,占自有校车总数的68.4%。由于幼儿园教职员工较小,校车司机实际上仍然要承担学生上课时间内,学校的杂务运输,因此客观上不具有所谓的校车“专职司机”。这就造成校车司机在心理上尚未形成专业认同感,思想观念上不能真正重视校车管理的特殊性,驾驶技能上无法养成区别于通常客车驾驶的针对性和注意性技巧。也给管理方的资质审核、安全教育、统一培训带来组织上和监控上的困难。

  (三)跨区承运,行政管理脱节

  租赁校车共涉及5家承运企业,其中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各为1家、拥有校车6辆,占企业总数和租赁校车总数的40%、31.6%。其余13辆分别隶属于3家民营客运公司,均在闸北行政区划内。其中金龙旅行社10辆,占租赁校车总数的52.6%;业依照交警车管属地原则,我队对这三家企业车辆,不负有日常监管职权,但校车审批核准程序是由学校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核准行驶线路、停靠时间;再经当地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最后由交警支(大)队对车辆予以检验合格后核发“校车证”。该流程在行政管理上全部归口于学校所在区(县)政府职能机构,同车辆单位地并无直接联系,那么势必产生两者在日常管理上由管辖权衍生出的脱节。

  (四)责任转嫁,法律关系模糊

  在校车普查中我们发现,校方为规避校车行驶中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产生的监护、赔偿责任,通常采用由学生家长同客运、租赁公司直接签订承运合同,而校方与企业另行签署租赁协议的做法。按照民法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一旦学生家长与运输方签订协议,那么两者之间就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企业便负有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将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校车其实已经等同于公交、出租等普通公共客运车辆,其一违反了现行客运行业政策、法规;其二违背校车设定初衷。因为,校车原本作为“校园”场所的延伸,校方必须对在校车上的学生担负法定监护义务,发生伤害事故后,校方依照“侵权”事项先行赔付,再由学校向企业根据合同提出“违约”索赔,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但家长直接签订运输合同后,学生与承运方之间的“侵权”与“违约”合并,与校方的侵权相互交织,法律关系复杂化,赔偿责任模糊不清,受害人索赔困难。

  三、诱发校车弊病的主要成因

  (一)缺乏行业规范标准

  1.长时期无标准可依。校车是2011年来随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快速发展,而兴起的新生事物,它的性质介于普通客车与营运客车之间,既有普通车辆的单一性、自有性(学校自有校车),又有营运车辆的营利性、开放性(租赁校车),在功能上同时具有以未成年学生为对象的共通性,与其他客运车辆存在明显的定位区别。长期以来,对校车的管理还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定的执行规范和标准,自有校车参照的是普通客车标准,租赁校车运用的是营运客车标准,目前在用校车均由适用于成人的客车直接接送小学生或者简单改造而成,由教育和运输行政部门,增加的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看护人员等事项规定,只是停留在“行政意见”的层面,尚未上升到“部门规章”的高度,距离法律、法规相去甚远,在管理操作上缺乏强制力和执行力。即使校方和承运方,违反了这些规定,且主观上存在过失,管理部门也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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