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安全管理

  第三章 学生安全问题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职、高级技工班层次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发生本规定以外的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特别是学生放假离开校园,在校外期间,学生应有自觉的安全行为意识,家长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第五十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规定由中国水电七局高级技工学校、成都水电工程学校学生科、保卫科解释,自2008年7月1日起试行,适当时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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