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治安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内治安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证安全。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同一切扰乱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各单位、各部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员工、学生、临时工和进入校园内的暂住人口、流动人口。

  第二章 治安安全组织机构和领导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为主任的校治安防火安全委员会,研究处理校内治安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重要事项。其具体职责是:

  (一)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

  (二)按照保密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的要求,对全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按照安全保卫奖惩制度实施奖惩。

  (三)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对校内发生的各种案件和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隐患,责成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五)组织制定年度安全保卫工作计划,认真总结全年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基层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成立治安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隶属于校治安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治安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本单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治安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任务,把治安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日程。

  (二)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所属单位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对本单位人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水平,落实预防措施,防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对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研究整改,落实要害部位、重点部位的防火、防盗保卫措施,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三章 治安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刑侦管理

  (一)保卫处要积极调动全体保卫干部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刑事嫌疑分子,掌握其思想动态,控制其犯罪活动。对已被列为刑嫌分子的,要做到四知:即知人员自然情况(姓名、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知问题性质;知现实表现;知来往关系和经济状况。

  (二)对刑事嫌疑分子,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进行严密监控,防止犯罪发生。

  (三)一旦发生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第八条 出入门管理

  (一)本校师生员工出入校门需佩戴校徽或出示工作证、学生证,临时来校施工或经商、送货人员需持保卫处签发的《出入证》。

  (二)外来人员到学校办事,必须持单位有效证件或出示身份证,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

  (三)外单位因工作、学习及其它需要借用本校教学、科研设施及场所进行活动的,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送交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校内,并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四)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入校门要停车接受检查并进行登记,经门卫允许后方可进入。机动车辆进入校内要按规定路线行驶。

  (五)凡机动车辆向校外运送物品,一律凭有关部门开具的《物资持出证》,经门卫检查后放行。个人携带办公用品及建筑材料等贵重物品出校门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后放行。外单位来校代料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需运出校门时,必须由加工单位领导开具《物资持出证》,经门卫检查后放行。

  (六)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内。骑自行车人员出入校门时必须下车推行。

  (七)学校校门附近禁止摆摊和停放各种车辆。

  第九条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一)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重点要害部位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重点要害部位档案及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严格管理。

  (三)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防范技能培训,培训率为100%。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三懂三会”。

  (四)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装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自动照明设备和其它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存放剧毒物品、菌种病毒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建立健全物品的审批、领取、回收、登记和备案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剧毒药品“五双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剧毒物品的一次领取量,做到按照实际用量领取,剩余及时交回,严禁私自存放。

  (六)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重点部位不得出租房间供他人营利性使用。

  (七)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检查整改工作。

  第十条 公共场所管理

  (一)学校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由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共同管理。

  (二)公共场所举办各种活动时,举办单位须在事前与学校保卫部门联系,并办理有关手续。双方要对活动场所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组织人员维护好秩序,督促参加活动人员遵守有关规定。

  (三)公共场所疏散通道的警示牌必须明显,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张帖需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校内行业的治安管理

  (一)校区内各行业必须办理工商、税务等营业执照。从事餐饮、食品经营、食品加工等行业的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动火许可证》,从事特种行业的必须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各行业网点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消防培训,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级火灾。

  (三)各行业应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经营,不准随意摆摊设点经营,不准超过规定的营业时间经营。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和教工集体宿舍管理

  (一)学生公寓、教工集体宿舍的安全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和各校区保卫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学生公寓的治安工作以公寓主管部门为主,保卫处、各学院和学生管理部门给予密切配合。

  (三)学生出入公寓应主动出示证件,外来探亲及办事人员须经值班人员登记后方可进入。未经允许不准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

  (四)公寓内严禁动用明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拉电线和私自使用电器,严禁在寝室内吸烟、酗酒、赌博。

  (五)公寓不准存放贵重物品(微机除外)和现金,个人大件物品带出楼外需由辅导员老师开具证明,经公寓值班人员登记后方可带出。

  (六)各公寓门锁钥匙一律由公寓管理人员统一下发,严禁私配钥匙或将钥匙转借他人,值班钥匙不准随意外借。

  (七)公寓疏散通道必须保证畅通,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有碍人员疏散的物品。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经商及暂住人口管理

  (一)凡外来务工、经商及暂寄住人员,入校前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件到校区保卫办登记注册,办理《出入证》及相关手续,施工单位或其他有组织的群体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二)外来务工、经商或暂寄住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环境。

  (三)外来务工、经商或暂寄住的人员,要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和需要,在客观需要所限定的范围内活动,禁止到与自己工作无关的部门、场所或区域活动,未经批准任何校外人员不得私自留宿校内。

  (四)外来务工、经商或暂寄住人员要与保卫处签定治安、防火责任状,并严格按照责任状要求作好安全防火工作。

  第十四条 校内集会和大型活动管理。

  (一)举办大型活动的部门领导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保卫部门予以配合。

  (二)举办单位必须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会议工作人员和保卫处人员做好检查验证工作,要加强对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教育。

  (三)保卫处要及时发现和整改治安隐患和火险隐患,同时作好活动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活动安全。

  第十五条 社团管理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校内交通管理

  (一)校区内行驶的车辆、行人要遵守交通规则,保障道路畅通。

  (二)凡在校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限速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五公里,禁止鸣笛、禁止占道、禁止存放个人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三)校内禁止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四)禁止装有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物、腐蚀、放射性物品的车辆进入校区。因特殊情况必须进入学校的要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后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行驶或停放。

  (五)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须牌照齐全,铃、闸、锁完整好用。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五公里。禁止骑车带人、撒把、扶肩、攀扶机动车辆。行人禁止在校区内的道路上打闹、玩耍、拉横排等。车辆存入学校规定的存车处。主要干道禁止停放机动车,教职工、学生集中的活动场所和运动场禁止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基建、维修管理

  (一)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自行施工。不符合安全规范的不准施工。

  (二)施工现场要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要制定严格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严格检查制度,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三)基建、维修材料要有专人管理,不得乱堆乱放,严格领用发放手续,严防资产流失。

  (四)配合公安机关抓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经常对他们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

  (一)办公室内不准存放现金及有价证卷。

  (二)存有现金、票证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因特殊原因确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必须安排专人看管,并报保卫处备案。

  (三)各单位、各部门自用自管的现金,当日处理不完的要存入银行,做到随用随取。

  (四)存放现金、票证的房间门窗要安装防盗门、铁栏杆,室内必须安装报警器。存放现金必须用保险柜,钥匙要专人保管,随身携带,不准将钥匙存放在办公室内。

  (五)取送巨额现金必须使用专车、专用安全取送箱,由财务部门两人以上和保卫处人员共同负责安全。

  第十九条 计算机管理

  (一)校内计算机应用部门要增强计算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计算机设备的防盗、防火等安全制度并安装技防设施。

  (二)计算机应用部门必须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配备专门的病毒防治人员和相应的杀毒软件。

  (三)上机人员不准从互联网上私自拷贝、存留、传播含有反动、迷信、不健康内容的软件或文件。严禁在计算机上玩反动、淫秽以及不健康的游戏。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收集、研制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五)学生在计算机室上机,必须服从机房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重要物资设备管理

  (一)严格执行贵重物资管理制度,专人保管,定期检验复核,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二)贵重物资出入库,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严格领、借物资手续,帐目清晰完备,做到单、物相符。

  (三)存放贵重物资仓库必须安装报警装置、防盗门及铁栏杆,并定期检查库内电气线路及设备。

  (四)仓库重地,非有关人员不得进入。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携带火种入库。离库时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五)仓库内部要保持整洁,仓库周围禁止私搭乱建。

  第二十一条 技术防范设备管理

  (一)技术防范系统属于学校财产,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拆除和毁坏。

  (二)校保卫处设专人对技术防范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随时或定期检查防范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技术防范系统的故障和隐患。

  (三)安装技术防范设备的各部门,要与保卫处签定技术防范设备管理协议书,明确责任。

  (四)技术防范系统主机房要设专人管理和维护。监控期间主机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严禁人为的关闭主机。遇有警情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按预案出警,并迅速报告有关值班人员和领导,正确处理各种情况,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

  (五)安装技防设备单位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管理程序,必须保证监控期间探头正常工作。如无特殊情况夜间不得随意出入设置探头的房间或区域。

  第二十二条 门卫管理

  (一)门卫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到岗上班,工作期间不得脱岗、空岗,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门卫人员上岗期间一律着装或佩带岗位标志,作到作风严谨,举止端庄,热情服务。

  (三)门卫人员要认真填写每天的交接班记录,清点须交接的物品。

  (四)门卫人员要加强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对外来办事、探亲等人员和车辆要登记,并签发《出入证》后方可准许进入,出门时将《出入证》收回,禁止社会闲散人员和无证商贩进入校区。对可疑人员要认真盘查,并及时报告校区保卫办。

  第二十三条 巡逻人员管理

  巡逻人员负责校区的治安防范,每天要对校区要害部位、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保卫办值班人员,并及时清理校区内的闲散人员。

  第二十四条 值班管理

  (一)各校区保卫办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及时处理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保卫处领导。

  (二)在国家法定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学校设立总值班室,由学校办公室组织干部轮流值班。学校各部门需要派人值班看守的部位,由各部门领导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轮流值班。各部门应将值班表提前一周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管理

  (一)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日常管理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外籍教师、留学生应在学校指定的地点居住。如住宿非指定地点时,必须到留学生办公室填写《外国人临时居住登记卡》,经公安局外管部门批准。

  (三)外籍教师、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门制定的外国人住宿规定和学校宿舍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拉电线和私自使用电器设备,严禁在宿舍内饮酒、赌博和留宿异性,爱护宿舍内的物品。

  (四)在外籍教师、留学生住所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保卫处审查同意后方可上岗,对到公寓内访问外籍教师、留学生的人员要进行登记并定期将登记簿上交保卫处备案。

  (五)外籍教师、留学生在校内举行集会、讲座、报告等,组织者必须提前三天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外籍教师、留学生在校期间如离开学校,应向留学生办公室报告。

  (七)外籍教师、留学生在华期间如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报告,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四章 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保密制度

  在学校治安安全管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防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治安安全教育制度

  (一)新生入校时,由保卫处或学生部门负责人对新生进行防火、防盗、防人身伤害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二)每学期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教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三)每年学生管理部门要对毕业生做好离校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四)由保卫处和学生管理部门共同配合,利用板报、广播、电教设备等宣传工具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五)抓住典型案例(事件),利用返赃会、现场会、表彰会等形式不定期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第二十八条 治安安全保卫工作奖惩制度

  (一)奖励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1、内部治安秩序良好,单位无刑事、治安案件,无灾害事故,无违法犯罪人员的;

  2、帮教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3、有效阻止重大案件和事故发生的;

  4、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协助破案有功的;

  5、为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惩处

  违反治安安全保卫制度,触犯下列内容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治安保卫工作,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的;

  2、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3、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而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4、单位治安保卫制度废弛、组织涣散、管理混乱、治安问题严重的。

  (三)对拟奖励或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经保卫处提出意见,报请学校审批后予以表彰或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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