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校园的安全稳定,预防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院各部门和教学系。
第三条 学院依照“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学院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院党委可指定一名院级领导负责组织落实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学院实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负责落实本条例在单位内的贯彻实施。
学院设保卫科配备与学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保卫工作人员。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
第五条贯彻执行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开展法制教育、国家安全教育、校纪校规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动员和依靠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做好信息工作,制定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各项制度和具体措施,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置影响校园稳定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第八条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维护校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和校园交通秩序。
第十条负责对校内临时工、外包工等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对有轻微违法、违纪人员进行帮教。
第十二条完成公安机关、地方政府和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治安保卫任务。
第三章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的要求,结合本校实 际,建立以下相关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校园交通管理制度
(五)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
(六)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安全使用及保管制度;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现金、票证、设备、仪器及其他贵重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公共场所、集体宿舍、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及管理制度;
(十)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十一)校园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等管理制度;
(十三)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的其他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和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校安全保卫工作计划;
(二)检查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制度,负责健全和加强保卫组织;
(三)研究处置安全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
(四)检查、考核各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实施情况,负责执行有关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保卫科的职责:在学校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做好本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保卫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并文明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各部门的职责:根据学校有关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及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部署,认真履行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的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积极协助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三)有义务提供犯罪线索和举报违法违纪行为;
(四)自觉增强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故事的意识,避免案件与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学校保卫科负责学校门卫和夜间巡逻护校任务。配备有专职管理或值班人员的学生宿舍、教学楼、图书馆等场所,其相应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好相应的内部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综治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校园安全保卫的要害部位,并根据学校实际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一)有要害部位的部门必须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安全保卫制度及措施,学校要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二)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事先必须严格挑选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报警装置和其他技术防范装置。
第二十条 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物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有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同步规划“四防”技术防范设施,项目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派人参加。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学校和施工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职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举办大型群体活动或其他涉及秩序维护、安全保卫等工作的重要活动,以及在校内办班、联合办学,或对外出借(租)校内场地,主办部门要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提前到保卫科登记备案,保卫科应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贯彻本条例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预防案件发生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协助侦破案件,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师生员工人身财物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敢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抓获犯罪分子有功的;
(四)认真做好本部门保卫工作,调解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或对本部门有轻微违法人员帮教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及时提供重要治安保卫信息,或在其它治安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安全责任人和直接当事人扣发或停发岗位津贴,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对安全保卫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安全保卫制度,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或严重影响校园稳定事件的;
(二)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部门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松懈,治安秩序混乱,违法犯罪和违纪问题突出的;
(四)发生治安案件、安全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凡因工作过失发生重大案件、影响校园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部门,在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年度工作考核中应酌情扣分或予以降低等级处理,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个人在年度考核中也应酌情给以降低等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院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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