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村外出的女性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她们为国家、为用人单位、为家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国家规定妇女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女工不允许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指比较重的体力劳动;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为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女工从事以上工作,女工要懂得拒绝,千万不要冒着损害健康的危险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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