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赠女方4万元,分手后法院判回

恋爱时赠女方4万元,分手后法院判回

        最近,广州一男子,通过法院将其与女友恋爱期间赠送给女方的4万元现金要回。大概在2013年6月份,广州白领郑先生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同龄女子何小姐,不久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女方多次以不同的理由向男方要现金,陷入热恋的郑先生,认为自己本来说打算将来娶何小姐为妻子,结婚后钱都是要一起用的,于是前后共计汇款了4万余元到女方的银行帐户。

        然而在恋爱才谈了一年多时,两人因感情不合而分手。分手后,男方郑先生认为自己的感情遭受了欺骗,女方何小姐存在骗钱的嫌疑,于是要求女方退回此前4万多元,但遭到何小姐拒绝。

        郑先生于是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何小姐告上法院,要求女方将4万多元汇款如数返还。郑先生认为,自己是抱着以结婚为目的与何小姐交往的,多次汇款给她也是以两结婚为前提进行的,现在两人分手,何小姐应该返还钱款。
        然而何小姐方面认为,“男女之间互相赠送财物很正常”,当时郑先生也是出于自愿赠她钱财,并无欺骗男方。

        随后,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以结婚为目的与何小姐交往,他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按照女方的要求,向何某汇款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此当两人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行为即宣告条件解除。如果受赠方拒返还赠与的财产时,即算则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法院判决何小姐应当返还4万多元钱款给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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