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不再是个人的“私事”丨长江时评

小两口闹离婚,苦了孩子,因为两人都不愿意给孩子交钱上幼儿园。在这一起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江岸区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并联合妇联进行了回访,敦促这对夫妻相互配合,让孩子及时上幼儿园,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3月2日《长江日报》)

今年元月1日,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当时,社会上曾有两种认知误区:一是家庭教育自古有之,何须立法;二是别把学生教育责任转嫁给家庭。但很多人忽略了这部法律中至关重要的“促进”二字。

“家教”不再是个人的“私事”丨长江时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这一起闹离婚的父母让孩子教育问题上了法庭,说明这部涉及孩子教育法律的普及和实施任重道远。这部法律是基于青少年成长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家庭教育提出的有很强针对性的百年大计。法条的主要内容旨在指导、规范和健全家庭教育,特别是对家庭教育予以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全面促进的宏观布局与设计。

其中,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而江岸区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就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把新“利器”,用它来校正父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子女责任的行为,敦促其立即改正,这就是国家支持家庭教育应有的样子。

“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夫妻双方不论是因感情原因还是其它原因产生纠纷,再难不能为难孩子,再乱不能乱了家长育儿的方寸。过去是任凭家长素质的参差不齐或者情绪的喜怒哀乐,处理得好的能让孩子少受干扰,处理得不好的就让孩子深陷泥沼,极大地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人生。现在不行了,《家庭教育促进法》除了规定家庭在子女教育方面的责任,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若干国家机关和社会机构必须履行的职责。

这一起法院为孩子上幼儿园兜底,是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的最后一道关口,这是孩子之幸。“促进家庭教育”,“促进”二字不是说说而已,不是可紧可松。不依法带娃该受惩处,不依法促进家庭教育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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