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管局郝满良、周晓红谈《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普及宣传新法规,解答网友关心的问题,新浪汽车4月29日邀请了北京市交管局宣传处副处长郝满良作客嘉宾聊天,与广大新浪网友进行交流;同时参加聊天的还有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民警、北京交通台103.9路况信息编辑及播报周晓红警官。以下是本次访谈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晚上好!我们今天很荣幸的请到了北京市交管局宣传处副处长郝满良警官和北京交通台103.9路况信息编辑及播报周晓红警官作客新浪嘉宾聊天室,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大的网友做一次深入的交流。我们对二位警官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们先请郝处长就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向广大的网友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郝满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于去年颁布,今年5月1日在全国施行。这部法律我们用两句话概括它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创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制进程的一个里程碑,第二句就是开创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化的一个崭新篇章。我们说用这两句话来形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意义,应当说是很贴切的。这部法规与我们所有的道路交通参与者都息息相关。这部法律的实施,也必将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它必将成为我们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保护神。相信这部法规实施之后,我国的道路交通秩序应当会更加好转,交通事故也会虽之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基本法,与之配套的还有国务院的法规以及公安部的行政规章。所以,从5月1日开始,这部法律实施之后,国务院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也会发布一些新的规章。各省市、自治区还会根据这部法律的授权的幅度内来制订本地区在的交通管理的条例或者是处罚条例。
随着我们国家法律实施以及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一系列的交通法规实施以后,它必将会促进整个我们国家的交通安全的法制建设。这样,提高我们全体国民的交通安全的法制意识、法制素质和文明素质。这样,大家的法制意识、文明素质必将给我们国家的道路管理和道路安全带来深远的影响。我想这些,网友们也会为之振奋的。
主持人:周警官,很多的北京的网友在交通台上听到过您的声音,您整天接触到北京的交通,耳濡目染,对北京的交通状况比较有代表性,这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北京地区的交通的拥堵状况会有哪些积极的作用呢?
周晓红:我最关心的是道路通行这一部分的规定,对于北京的司机来说,这个法规不但是他要学习,更注重贯彻实施。如果这部分大家学好,用对了,对于北京司机的出行一定会有帮助的。
主持人:我们在两位作客之前,事先在网上征集了一些问题。
网友:这部法的最大特点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精神在这部法里有哪些体现?
郝满良:应当说“以人为本”是二十一世纪,从全球来看,各国的立法的根本。在世界范围内,整个的趋势走向,所有的国家的立法都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依法管理的原则,一个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在三个方面体现出来。第一,就是在秩序管理上,比如讲在秩序管理上,198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行人通过人行横道,那个条例我们归纳的是相对优先。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把行人通过道路从原则上改为绝对优先,在人行横道绝对优先就体现了“以人为本”。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驾驶员应该减速,如果有人在过人行横道时,应停车让行。如果没有人行横道的标志的话,车辆要避让行人。这从根本上改变了1988年的条例,1988年的条例讲的是行人行经国道时应当避让车辆,而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车辆应当避让行人,完全是“以人为本”。这是第一方面,在秩序管理方面。
第二方面,从方便群众方面订立各种制度,都是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设定的。比如说机动车初领牌照的等级制度以及变更制度、抵押制度、转移制度和注销制度。机动车五个制度里都体现了“以人为本”,不附加任何的其他条件。再有就是根据《行政许可法》,我们国家正在实施《行政许可法》,我们规定这些制度,群众办事时我们推出了一站式的办公,这在办事方面体现“以人为本”。
第三方面,对于交通事故的受伤者的救助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在救助方面,有三个方面,第一就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个制度应当说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的这样的一个制度,机动车第三者的强制保险制度,就是为今后在造成交通事故后受害者保证能够得到依法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过去在北京地区以及在我们国家的其他地区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车辆。比如北京地区规定私人机动车必须强制保险,而对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没有规定强制上责任保险,而这次规定都必须强制上责任保险,这样保证发生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支付。因为保险是分散风险的形式,也是大家都认可的。第二,建立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个基金来源是两方面,一方面是从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出这个基金。另一方面,在没有上保险的车辆,如果被我们交通民警查获,要勒令你去强制保险,并且要处罚你最低保额的两倍,这个罚款也是纳入社会基金,这样保证了基金的来源。第三,规定医疗机构,对于交通致伤的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没有到位而延误救治,这是不允许的。在这之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也就是我们经常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的人员被送到医院,医院说你不能拿钱来,或者单位不把支票压在这,我们不救人而造成死亡,这种事情是屡见不鲜的,但是,从五一之后,医院的医护人员也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他们肯定要尽救助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不这样的话,他们就违法了,我们就要追求他们的责任。所以,从这三方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提炼“以人为本”的原则。
网友:周警官,刚才郝处长讲,如果机动车避让行人的话,就北京的情况来看,会不会造成交通的进一步的拥堵?
周晓红:我觉得不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其实是一种共同的行为,如果行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同时学这个法律规定和遵循这个法律规定,来行人走路,不会造成更大的拥堵,只会能够畅通。
郝满良:是的,这部法律不但规范了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同时也规定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行为。如果全国贯彻好这部法规的话,大家都遵守法规,行人应该在人行横道处过马路,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也是断续的,而且不是连续的。而且遵守人行横道灯过马路。另外,如果行人规定在人行横道过马路,这样路段上行车的速度会提高,路段上的行车速度提高,在人行横道用红绿灯把人作为断续的分流,肯定是有序的状态。
网友:正如郝处长讲的,新的交通法规比较注重行人的安全和利益,是否有保护驾驶员的利益的相关的条款呢?
郝满良:刚才我讲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驾驶员我说了“以人为本”三个部分,我说第二、第三都是保护机动车驾驶员的利益的。
网友:酒后驾车我认为处罚力度不过,应该加大处罚,甚至应该追求相应的刑事责任,你怎么看?
郝满良:这部法律对严重的违法交通规定的行为,第91条是有规定的,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驾驶证,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分约束至酒醒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就是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暂扣,而且处五百元以上和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会吊销驾驶证,这已经算极刑了,而且规定五年内不能驾驶营运性车辆。
周晓红:如果有司机朋友关注交通广播,今天早晨6点5分左右,有一个本田小客车在内环发生交通事故,就是严重的酒后交通事故,撞了隔离护蹲,跃到了反方向,本来是由北向南行驶,而他造成了由南向北撞了,而且司机受伤,乘客受伤,这样五一之后会受到严惩。
郝满良:今天是4月29号还没有实施新法。现在如果是酒后驾车只能罚50元,再呆一天,后天5月1号,如果再酒后可以罚500元,50和500这个倍数大家可以算出来。
周晓红:我觉得酒后驾车不仅是钱的问题,今天早上七点到九点受到这起交通事故的影响,东北二环几乎是瘫痪的状态,因为它把路给断了,所以,无论谁都要遵守交通法规,新法的实施也在这方面,对于违章会严惩。
网友:新的交通法规对驾驶员的要求更高,新的驾驶员可以上高速公路,如何保证驾校的人员能够合格,培养出合格的驾驶员?
郝满良: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刚才我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法律,这部法律在原则规定上对于驾驶员的培训规定的比较严格。具体操作还有待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公安部的部颁的规章,但是,这个原则已经定了,对于驾校的学员的培训,一定要按照严格责任的原则,不但要规范学员,而且规范教练员,以及负责考试的民警。所以,这样三方面都严格起来,相信今后驾驶员的培养会走入到一个良性循环或者叫做会培养出更高素质的驾驶员,保证他们上路之后的安全。
主持人:将来驾校的培训科目会不会也要根据我们新的交通法规的规定做相应的调整?比如说增加高速的一个科目等等,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郝满良:考试的科目不会增加,还是交通法规和安全尝试,以及桩考和路考,但是对于驾校的训练科目,会要求驾校在场地允许的情况下,逐步的适应现代化交通的需要。
网友:我们说到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纲领性的规定,肯定会有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什么时候公布?
郝满良:昨天上午就是28上午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则上通过,还要等待我们国务院总理签署命令,之后就要公布实施了,这是国务院的法规。公安部也会在近期内公布一些规章,来进一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具体化。
网友:有人认为新的法规对机动车规定的过于严厉,对于行人过于宽纵您怎么看?
郝满良:我不这么认为,过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条例》是1988年出台的,对驾驶员最高罚款到200元,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最高罚到5元,不能起到规范和约束交通参与者的作用。所以,这次立法时就考虑到要加大处罚的力度,所以,这次对行人和骑车人的处罚从5元提高到50元,这个力度可以了。驾驶员的行为从过去的200元提高到2000元,这些都是适应现代交通需要而设定的。因为法规的作用,它有一些引导作用,同时也有震慑作用。比如说我们交通参与者看到有这么高的处罚,有这么多种类的处罚,有些相关问题我们就不去为之,我做这种行为,所以,这种震慑作用,就能够提高自觉性,大家能够自觉的。因为如果不自觉的话,就要受到相应的严厉的惩罚,得不偿失,不值得。
网友:新的交通法规可能比上一部的法规,在很多方面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从另一方面来看,民警的执法的难度和力度大了,负担可能也是比以前大很多,交管局这方面采取哪些措施保证执法力度到位?
郝满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它区别于其他的法律,区别之处一个很重大的区别,这一部法规,既规范了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也规范了交通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突破点,就是在两方面都规范了。大家看到这部法律,第6章是执法角度,就是监督交通警察的行为,同时在法律责任里,既规定了交通参与者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要承担哪些责任,同时规定了交通警察违法执法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普及宣传新法规,解答网友关心的问题,新浪汽车4月29日邀请了北京市交管局宣传处副处长郝满良作客嘉宾聊天,与广大新浪网友进行交流;同时参加聊天的还有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民警、北京交通台103.9路况信息编辑及播报周晓红警官。以下是本次访谈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晚上好!我们今天很荣幸的请到了北京市交管局宣传处副处长郝满良警官和北京交通台103.9路况信息编辑及播报周晓红警官作客新浪嘉宾聊天室,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大的网友做一次深入的交流。我们对二位警官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们先请郝处长就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向广大的网友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郝满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于去年颁布,今年5月1日在全国施行。这部法律我们用两句话概括它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创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制进程的一个里程碑,第二句就是开创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化的一个崭新篇章。我们说用这两句话来形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意义,应当说是很贴切的。这部法规与我们所有的道路交通参与者都息息相关。这部法律的实施,也必将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它必将成为我们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保护神。相信这部法规实施之后,我国的道路交通秩序应当会更加好转,交通事故也会虽之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基本法,与之配套的还有国务院的法规以及公安部的行政规章。所以,从5月1日开始,这部法律实施之后,国务院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也会发布一些新的规章。各省市、自治区还会根据这部法律的授权的幅度内来制订本地区在的交通管理的条例或者是处罚条例。
随着我们国家法律实施以及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一系列的交通法规实施以后,它必将会促进整个我们国家的交通安全的法制建设。这样,提高我们全体国民的交通安全的法制意识、法制素质和文明素质。这样,大家的法制意识、文明素质必将给我们国家的道路管理和道路安全带来深远的影响。我想这些,网友们也会为之振奋的。
主持人:周警官,很多的北京的网友在交通台上听到过您的声音,您整天接触到北京的交通,耳濡目染,对北京的交通状况比较有代表性,这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北京地区的交通的拥堵状况会有哪些积极的作用呢?
周晓红:我最关心的是道路通行这一部分的规定,对于北京的司机来说,这个法规不但是他要学习,更注重贯彻实施。如果这部分大家学好,用对了,对于北京司机的出行一定会有帮助的。
主持人:我们在两位作客之前,事先在网上征集了一些问题。
网友:这部法的最大特点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精神在这部法里有哪些体现?
郝满良:应当说“以人为本”是二十一世纪,从全球来看,各国的立法的根本。在世界范围内,整个的趋势走向,所有的国家的立法都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依法管理的原则,一个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在三个方面体现出来。第一,就是在秩序管理上,比如讲在秩序管理上,198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行人通过人行横道,那个条例我们归纳的是相对优先。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把行人通过道路从原则上改为绝对优先,在人行横道绝对优先就体现了“以人为本”。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驾驶员应该减速,如果有人在过人行横道时,应停车让行。如果没有人行横道的标志的话,车辆要避让行人。这从根本上改变了1988年的条例,1988年的条例讲的是行人行经国道时应当避让车辆,而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车辆应当避让行人,完全是“以人为本”。这是第一方面,在秩序管理方面。
第二方面,从方便群众方面订立各种制度,都是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设定的。比如说机动车初领牌照的等级制度以及变更制度、抵押制度、转移制度和注销制度。机动车五个制度里都体现了“以人为本”,不附加任何的其他条件。再有就是根据《行政许可法》,我们国家正在实施《行政许可法》,我们规定这些制度,群众办事时我们推出了一站式的办公,这在办事方面体现“以人为本”。
第三方面,对于交通事故的受伤者的救助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在救助方面,有三个方面,第一就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个制度应当说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的这样的一个制度,机动车第三者的强制保险制度,就是为今后在造成交通事故后受害者保证能够得到依法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过去在北京地区以及在我们国家的其他地区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车辆。比如北京地区规定私人机动车必须强制保险,而对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没有规定强制上责任保险,而这次规定都必须强制上责任保险,这样保证发生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支付。因为保险是分散风险的形式,也是大家都认可的。第二,建立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个基金来源是两方面,一方面是从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出这个基金。另一方面,在没有上保险的车辆,如果被我们交通民警查获,要勒令你去强制保险,并且要处罚你最低保额的两倍,这个罚款也是纳入社会基金,这样保证了基金的来源。第三,规定医疗机构,对于交通致伤的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没有到位而延误救治,这是不允许的。在这之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也就是我们经常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的人员被送到医院,医院说你不能拿钱来,或者单位不把支票压在这,我们不救人而造成死亡,这种事情是屡见不鲜的,但是,从五一之后,医院的医护人员也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他们肯定要尽救助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不这样的话,他们就违法了,我们就要追求他们的责任。所以,从这三方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提炼“以人为本”的原则。
网友:周警官,刚才郝处长讲,如果机动车避让行人的话,就北京的情况来看,会不会造成交通的进一步的拥堵?
周晓红:我觉得不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其实是一种共同的行为,如果行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同时学这个法律规定和遵循这个法律规定,来行人走路,不会造成更大的拥堵,只会能够畅通。
郝满良:是的,这部法律不但规范了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同时也规定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行为。如果全国贯彻好这部法规的话,大家都遵守法规,行人应该在人行横道处过马路,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也是断续的,而且不是连续的。而且遵守人行横道灯过马路。另外,如果行人规定在人行横道过马路,这样路段上行车的速度会提高,路段上的行车速度提高,在人行横道用红绿灯把人作为断续的分流,肯定是有序的状态。
网友:正如郝处长讲的,新的交通法规比较注重行人的安全和利益,是否有保护驾驶员的利益的相关的条款呢?
郝满良:刚才我讲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驾驶员我说了“以人为本”三个部分,我说第二、第三都是保护机动车驾驶员的利益的。
网友:酒后驾车我认为处罚力度不过,应该加大处罚,甚至应该追求相应的刑事责任,你怎么看?
郝满良:这部法律对严重的违法交通规定的行为,第91条是有规定的,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驾驶证,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分约束至酒醒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就是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暂扣,而且处五百元以上和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会吊销驾驶证,这已经算极刑了,而且规定五年内不能驾驶营运性车辆。
周晓红:如果有司机朋友关注交通广播,今天早晨6点5分左右,有一个本田小客车在内环发生交通事故,就是严重的酒后交通事故,撞了隔离护蹲,跃到了反方向,本来是由北向南行驶,而他造成了由南向北撞了,而且司机受伤,乘客受伤,这样五一之后会受到严惩。
郝满良:今天是4月29号还没有实施新法。现在如果是酒后驾车只能罚50元,再呆一天,后天5月1号,如果再酒后可以罚500元,50和500这个倍数大家可以算出来。
周晓红:我觉得酒后驾车不仅是钱的问题,今天早上七点到九点受到这起交通事故的影响,东北二环几乎是瘫痪的状态,因为它把路给断了,所以,无论谁都要遵守交通法规,新法的实施也在这方面,对于违章会严惩。
网友:新的交通法规对驾驶员的要求更高,新的驾驶员可以上高速公路,如何保证驾校的人员能够合格,培养出合格的驾驶员?
郝满良: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刚才我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法律,这部法律在原则规定上对于驾驶员的培训规定的比较严格。具体操作还有待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公安部的部颁的规章,但是,这个原则已经定了,对于驾校的学员的培训,一定要按照严格责任的原则,不但要规范学员,而且规范教练员,以及负责考试的民警。所以,这样三方面都严格起来,相信今后驾驶员的培养会走入到一个良性循环或者叫做会培养出更高素质的驾驶员,保证他们上路之后的安全。
主持人:将来驾校的培训科目会不会也要根据我们新的交通法规的规定做相应的调整?比如说增加高速的一个科目等等,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郝满良:考试的科目不会增加,还是交通法规和安全尝试,以及桩考和路考,但是对于驾校的训练科目,会要求驾校在场地允许的情况下,逐步的适应现代化交通的需要。
网友:我们说到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纲领性的规定,肯定会有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什么时候公布?
郝满良:昨天上午就是28上午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则上通过,还要等待我们国务院总理签署命令,之后就要公布实施了,这是国务院的法规。公安部也会在近期内公布一些规章,来进一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具体化。
网友:有人认为新的法规对机动车规定的过于严厉,对于行人过于宽纵您怎么看?
郝满良:我不这么认为,过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条例》是1988年出台的,对驾驶员最高罚款到200元,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最高罚到5元,不能起到规范和约束交通参与者的作用。所以,这次立法时就考虑到要加大处罚的力度,所以,这次对行人和骑车人的处罚从5元提高到50元,这个力度可以了。驾驶员的行为从过去的200元提高到2000元,这些都是适应现代交通需要而设定的。因为法规的作用,它有一些引导作用,同时也有震慑作用。比如说我们交通参与者看到有这么高的处罚,有这么多种类的处罚,有些相关问题我们就不去为之,我做这种行为,所以,这种震慑作用,就能够提高自觉性,大家能够自觉的。因为如果不自觉的话,就要受到相应的严厉的惩罚,得不偿失,不值得。
网友:新的交通法规可能比上一部的法规,在很多方面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从另一方面来看,民警的执法的难度和力度大了,负担可能也是比以前大很多,交管局这方面采取哪些措施保证执法力度到位?
郝满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它区别于其他的法律,区别之处一个很重大的区别,这一部法规,既规范了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也规范了交通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突破点,就是在两方面都规范了。大家看到这部法律,第6章是执法角度,就是监督交通警察的行为,同时在法律责任里,既规定了交通参与者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要承担哪些责任,同时规定了交通警察违法执法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