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五十六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

  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而给要求出具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人造成了损害,要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受损失方可以要求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

  同时,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在实践当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有些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但是却称自己没有赔偿能力,企图拖延一段时间,不承担责任;二是有些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确实是由于经济状况不好,或者资金周转不灵,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由于何种情况,都不能免除其赔偿义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赔偿义务,也不因采取强制措施而终止。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什么时候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什么时候就应当履行义务,直到完全履行赔偿义务为止。在这期间,如果受害人发现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在采取执行措施后,还有其他可供执行

的财产,或者发现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后,又获得了新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我国目前在工伤社会保险方面主要适用的是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以此设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用于对工伤职工或者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实施工伤社会保险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解决,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还有可能

难以完全补偿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受到的损害。因此,安全生产法第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时,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就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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