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五)
七、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以保证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这些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期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对于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备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并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还应当作好记录。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这是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以上规定,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9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对于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的,对于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要停止项目的建设;对于以上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检验、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应当停止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在给予以上处罚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情节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七、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以保证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这些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期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对于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备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并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还应当作好记录。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这是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以上规定,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9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对于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的,对于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要停止项目的建设;对于以上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检验、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应当停止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在给予以上处罚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情节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