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二)
二、关于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主刑也叫基本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最轻的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行为。管制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根据刑法的规定,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
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它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但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对于犯罪时不满18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又叫从刑,是补充主刑而适用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的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这种刑罚,主要是适用于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
罚金不同于行政罚款,罚金是刑罚处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适用于犯罪分子;罚款是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犯罪分子。罚金也不同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
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是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给予被害人的赔偿。它是一种民事制裁方法,不是刑罚方法,赔偿的金钱直接交给被害人,而不像罚金那样归入国库。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附加刑。
(3)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这种刑罚,只适用那些以其财产作为犯罪的资本,或者贪图非法利
益而不惜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对这些犯罪分子没收财产,一方面可以剥夺他们借以犯罪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针对他们贪利的思想给予必要的惩罚和教育。
没收财产与罚金不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没收财产则适用于情节较重的犯罪,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财产与
没收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同。没收财产与没收违法所得也不同。
3.关于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原则执行的刑罚。所谓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数罪并罚不是对数罪所判刑罚的代数相加。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二、关于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主刑也叫基本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最轻的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行为。管制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根据刑法的规定,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
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它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但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对于犯罪时不满18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又叫从刑,是补充主刑而适用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的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这种刑罚,主要是适用于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
罚金不同于行政罚款,罚金是刑罚处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适用于犯罪分子;罚款是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犯罪分子。罚金也不同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
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是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给予被害人的赔偿。它是一种民事制裁方法,不是刑罚方法,赔偿的金钱直接交给被害人,而不像罚金那样归入国库。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附加刑。
(3)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这种刑罚,只适用那些以其财产作为犯罪的资本,或者贪图非法利
益而不惜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对这些犯罪分子没收财产,一方面可以剥夺他们借以犯罪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针对他们贪利的思想给予必要的惩罚和教育。
没收财产与罚金不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没收财产则适用于情节较重的犯罪,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财产与
没收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同。没收财产与没收违法所得也不同。
3.关于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原则执行的刑罚。所谓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数罪并罚不是对数罪所判刑罚的代数相加。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