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二十三

一、安全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而定。一般来说,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同时,法律还规定,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事故等后果,上述保证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保证从业人员能够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接受有关安全生产培训,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

大家知道,不论是新建、改建,还是扩建工程项目,任何一个建设工程项目都有设计、施工验收到投入使用的过程。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作为整个工程项目的一部分,而且是重要的一部分,也应如此。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很多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安全设施不完善,甚至根本没有安全设施,最终造成生产经营单位先天不足,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事故不断发生。这些例子,在小煤矿、小工厂、小运输等“三小”企业很多。

为此,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这将从根本上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先天不足的问题,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就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筑起第一道防线。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同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种事前保障。同时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同时设计其中的安全设施部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规定得到落实。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审查通过后,才能形成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根据有关规定,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同时施工,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建设安全设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先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后建设安全设施工程,或者有意减掉安全设施工程,只完成主体工程,留在以后补充完成安全设施工程。

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求主体工程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安全设施工程必须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工程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工程一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者拆除,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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