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三十六

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必要性

人的因素第一,人是最宝贵、最活跃的生产力。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除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和环境、安全技术装备等生产经营工具以外,人在熟练掌握、使用和维护这些安全生产的“硬件”的过程中,具有决定的因素。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各种人员中,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的是数量最多的各类从业人员。也就是说,从业人员能否安全、熟练地操作各种生产经营工具或者作业,能否得到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切实保障,能否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往往决定了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水平。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地位不断提高,人的生命价值也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关心和维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就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言,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是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内容。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从业人员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只有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才能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到最低限度,预防事故,减少人身伤亡。这是社会进步与法制进步的客观要求,《安全生产法》在赋予各种法律关系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领导人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尊重和保障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国家法律对此有许多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待遇。”《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换言之,尊重并保障从业人员能够切实享有安全生产权利,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业人员在获得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身自我保护和紧急避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也有相关规定。总的来说,国家的这些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基本能够得到保障。特别是大多数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比较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能够切实保障,极大地保护和调动了他们的安全生产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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