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三)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这是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规定。
根据《宪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城乡居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向居民(村民)会议负责,代表所在区域的居民(村民)的利益,履行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维护居民(村民)合法权益,办理本区域公共事务,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法定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问题,是事关全体居民(村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等重大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此加强监督是其本身职责的必然要求。同时,在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有一定的便利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能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驻在农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此外,很多事故发生率较高的乡镇企业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发挥好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是降低事故发生率的一项有效措施。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实际工作中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实际情况,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只负有报告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韦初学者行为的义务。对于未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义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负有责任。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只对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报告义务。对于其所有区域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但不承担必须报告的义务。
(3)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此,居民委员会可以首先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报告,村民委员会可以首先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报告,也可以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重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这是对新闻媒体等宣传舆论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和监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权利的规定。
宣传教育以及舆论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可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传播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舆论监督更是有着十分特殊而重要的作用,通过舆论监督,可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促使他们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他们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同时有权利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应当主动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得因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原因拒绝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不能推拖,而应当积极配合,认真完成。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内容应当以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典型的安全生产案例等为主。宣传教育要坚持正确的导向,弘扬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批评错误的、违法的行为,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观念。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紧密配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围绕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展开,为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宣传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使群众喜闻乐见。如可以创作、录制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专门书籍、节目,采集有关安全生产的新闻纪实性节目;也可以创作安全生产题材的文学、影视作品,如小说、电视剧、电影等。各单位应当切实担当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并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扎扎实实。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的舆论监督透明度高、传播面广、影响力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特殊的威慑作用,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因此,法律赋予他们以舆论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正常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对象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也应当包括滥用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舆论监督主要采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的方式。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不能捕风捉影,以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这是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规定。
根据《宪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城乡居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向居民(村民)会议负责,代表所在区域的居民(村民)的利益,履行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维护居民(村民)合法权益,办理本区域公共事务,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法定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问题,是事关全体居民(村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等重大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此加强监督是其本身职责的必然要求。同时,在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有一定的便利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能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驻在农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此外,很多事故发生率较高的乡镇企业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发挥好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是降低事故发生率的一项有效措施。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实际工作中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实际情况,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只负有报告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韦初学者行为的义务。对于未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义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负有责任。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只对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报告义务。对于其所有区域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但不承担必须报告的义务。
(3)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此,居民委员会可以首先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报告,村民委员会可以首先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报告,也可以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重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这是对新闻媒体等宣传舆论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和监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权利的规定。
宣传教育以及舆论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可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传播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舆论监督更是有着十分特殊而重要的作用,通过舆论监督,可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促使他们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他们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同时有权利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应当主动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得因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原因拒绝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不能推拖,而应当积极配合,认真完成。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内容应当以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典型的安全生产案例等为主。宣传教育要坚持正确的导向,弘扬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批评错误的、违法的行为,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观念。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紧密配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围绕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展开,为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宣传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使群众喜闻乐见。如可以创作、录制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专门书籍、节目,采集有关安全生产的新闻纪实性节目;也可以创作安全生产题材的文学、影视作品,如小说、电视剧、电影等。各单位应当切实担当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并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扎扎实实。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的舆论监督透明度高、传播面广、影响力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特殊的威慑作用,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因此,法律赋予他们以舆论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正常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对象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也应当包括滥用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舆论监督主要采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的方式。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不能捕风捉影,以避免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