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析之五——立法的简要经过

早在1981年3月,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经过近6年的艰苦工作,草案于1987年5月上报国务院审查。

第一次正式提出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在1994年,由当时的劳动部提出并负责组织起草。原劳动部对《安全生产法》起草工作十分重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组织了国内外的专门考察,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并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

1996年4日,原国务院法制局与原劳动部协商,将正在起草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3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此后,原劳动部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经贸委承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有关工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由国家经贸委承担。国家经贸委作为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快了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进度,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起草《职业安全法(草案)》,并广泛征求各省(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于1999年12月21日报国务院审查。

2000年底,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将法名由《职业安全法》又改为《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将该法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经贸委上报的《职业安全法》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草案的修改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法》的起草工作,专门成立了由国家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安全生产法》起草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工作小组,并充实了起草工作力量,聘请了一些知名法律专家和安全生产专家为工作顾问。此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经贸委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修改,到有关省市进行调研,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在此期间,许多人大代表提出关于要求《安全生产法》尽快出台的提案和建议。经过半年多的艰苦努力,近20次反复推敲和修改,形成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2001年11月21日,《安全生产法(草案)》经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1年12月24~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会后,国家局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律委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多次进行调研,召开有关会议,广泛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大、企业、中介机构、专家等多方面意见,许多省(区、市)人大和安全生产专家等还提出了宝贵的书面修改意见。

2002年4月24~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

2002年6月24~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第三次审议《安全生产法》,终于在2002年6月29日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绝对优势通过。同一天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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