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九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对有关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作了规定。

一、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是国家应承担的责任。而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标准,生产作业、施工的工艺安全标准,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安全标准,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性、通用性标准等,并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是国家履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方面。

在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公约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就明确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或条例,以保证本公约各项规定的实施;依此制定的法律或条例可规定通过技术标准等适当方法以保证其具体实施。”

为此,本条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里讲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按照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对工业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及建筑工程的安全要求等,应当制定标准。其中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法同时还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二、 对现有的有关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应当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加以修订

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将给安全生产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人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以及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技术手段会有新的发展。而且,由于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经济实力的增强,可以采用更先进、更安全的设施、设备、工具和工艺方法;另一方面,由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又可能产生新的安全问题。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这种新的情况,及时制定新的标准或对原有的标准进行修订,以适应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对此,我国标准化法也明确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和可以自愿采用的批荐性标准。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属于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本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与标准化法的规定相互衔接,是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标准,生产作业、施工的工艺安全标准,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安全标准,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性、通用性标准等。这些标准,都是在经过反复论证、认真研究,包括吸取安全事故的血的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准则,必须严格执行。


交通安全 foo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