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交通部今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海发(2001)99号)后,日前,由交通部海事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检(2001)611号,下称《办法》)正式出台。
《办法》分五章共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称中国海事局)对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命题、分区考试,并要求从事中国籍船舶、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的人员,应按照《规则》和《办法》,向中国海事局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下称“区域船检处”)申请相应等级、类别和专业的验船人员适任证书。
为维护验船人员适任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保证验船人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办法》确定成立全国验船人员考试评估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委会”)。专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海事局上海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办法》还明确专委会具有指导全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工作,评估高级验船人员任职资格等五项工作职责。专委会秘书处负责全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和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资格评估的具体组织工作,验船人员培训机构资质管理,以及试题的编制、维护等管理工作。区域船验处受理本考区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申请和证书签注申请,初、中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按照中国海事局要求,组织考区内验船人员适任考试。
《办法》在第十条中对验船人员考证区域划分确定为:
(一)东北考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二)华北考区: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内蒙、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
(三)华东考区:上海、江苏、浙江;
(四)华南考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五)华中考区: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重庆、云南、贵州。
符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验船人员如何申请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其申请程序,在《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做了相应的具体规定:申报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人员由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向本考区的中国海事局区域船检处统一办理申请手续,领取并组织填报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并同时提交规定的材料。
《办法》第四章《证书签发和签注》中规定,适任考试、评估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区域船检处签发本考区初、中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由中国海事局签发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
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到期,如何申请办理证书签注(简称签证)手续,本章第十五至第十七条中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到期之日前3个月可申请办理证书签证手续,以使适任证书再有效。签证由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统一向中国海事局区域船检处申请并办理。证书有效期内,实际验船累计工作时间不足20个月的验船人员,需要通过相应类别、专业的验船实习,补足不足的验船累计工作时间后,方可申请签证。
《办法》在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中对现职验船人员考试和发证工作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凡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已在船检机构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人员,如继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参加相应类别、专业、等级的验船人员过渡考试;中国海事局对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并过渡考试合格,且具有初级、中级和高级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现职验船人员将分别签发助理验船师、验船师和高级验船师适任证书;对不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但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申报材料审核通过且过渡考试合格并从事验船工作一年以上的验船人员,可签发助理验船师适任证书;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验船人员,应报考中国海事局组织的船舶检验培训班,对获取该培训合格证书并从事验船工作一年以上者,中国海事局可签发助理验船师适任证书。
《办法》要求,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现职验船人员向中国海事局申请验船人员过渡考试。
《办法》分五章共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称中国海事局)对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命题、分区考试,并要求从事中国籍船舶、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的人员,应按照《规则》和《办法》,向中国海事局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下称“区域船检处”)申请相应等级、类别和专业的验船人员适任证书。
为维护验船人员适任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保证验船人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办法》确定成立全国验船人员考试评估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委会”)。专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海事局上海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办法》还明确专委会具有指导全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工作,评估高级验船人员任职资格等五项工作职责。专委会秘书处负责全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和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资格评估的具体组织工作,验船人员培训机构资质管理,以及试题的编制、维护等管理工作。区域船验处受理本考区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申请和证书签注申请,初、中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按照中国海事局要求,组织考区内验船人员适任考试。
《办法》在第十条中对验船人员考证区域划分确定为:
(一)东北考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二)华北考区: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内蒙、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
(三)华东考区:上海、江苏、浙江;
(四)华南考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五)华中考区: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重庆、云南、贵州。
符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验船人员如何申请验船人员适任考试、评估,其申请程序,在《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做了相应的具体规定:申报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人员由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向本考区的中国海事局区域船检处统一办理申请手续,领取并组织填报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并同时提交规定的材料。
《办法》第四章《证书签发和签注》中规定,适任考试、评估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区域船检处签发本考区初、中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由中国海事局签发高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
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到期,如何申请办理证书签注(简称签证)手续,本章第十五至第十七条中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到期之日前3个月可申请办理证书签证手续,以使适任证书再有效。签证由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统一向中国海事局区域船检处申请并办理。证书有效期内,实际验船累计工作时间不足20个月的验船人员,需要通过相应类别、专业的验船实习,补足不足的验船累计工作时间后,方可申请签证。
《办法》在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中对现职验船人员考试和发证工作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凡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已在船检机构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人员,如继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参加相应类别、专业、等级的验船人员过渡考试;中国海事局对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并过渡考试合格,且具有初级、中级和高级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现职验船人员将分别签发助理验船师、验船师和高级验船师适任证书;对不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但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申报材料审核通过且过渡考试合格并从事验船工作一年以上的验船人员,可签发助理验船师适任证书;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验船人员,应报考中国海事局组织的船舶检验培训班,对获取该培训合格证书并从事验船工作一年以上者,中国海事局可签发助理验船师适任证书。
《办法》要求,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现职验船人员向中国海事局申请验船人员过渡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