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将解决四大问题

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了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就该法的制定、内容、意义,专访了闪淳昌。

据闪淳昌介绍,《安全生产法》首先是在1981年由原国家劳动总局提出了立法建议。近一个时期以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明确提出要加快安全生产立法进程。

闪淳昌说,该法的出台,解决了目前安全生产面临的四大问题:

一、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制定的,对非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处罚依据。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松弛,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而据统计,非国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总数的70%左右。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

三、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抵抗事故灾害。据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高达40多亿元。民营企业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没有。现行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四、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的官员甚至与违法者相互勾结,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绿灯。

闪淳昌向记者介绍说,作为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大法,《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包括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和社会工伤保险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包括安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闪淳昌说,该法针对近年来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空前的,将对遏制和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起到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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