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浙江省交通厅近日出台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督查办法(试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督查办法(试行)》对交通运输安全督查的主要任务、督查组织、督查方法、责任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督查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主要是检查管辖范围内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运输管理、安全监督、港务、航政、公路管理机构及各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落实情况,检查内设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情况,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督查工作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明查必须由3人及以上的督查人员执行。督查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成有关单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处分、处罚。
《办法》规定,凡被县级交通局及以上督查机构通报批评的运输企业,自通报之日起,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成有关管理机构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可以采取责令停车(航)、停班、停线、调整业务经营范围、不得参加线路招投标、不得评优等措施。若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根据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的规定,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或责令其停业等。
《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督查办法(试行)》对交通运输安全督查的主要任务、督查组织、督查方法、责任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督查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主要是检查管辖范围内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运输管理、安全监督、港务、航政、公路管理机构及各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落实情况,检查内设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情况,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督查工作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明查必须由3人及以上的督查人员执行。督查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成有关单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处分、处罚。
《办法》规定,凡被县级交通局及以上督查机构通报批评的运输企业,自通报之日起,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成有关管理机构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可以采取责令停车(航)、停班、停线、调整业务经营范围、不得参加线路招投标、不得评优等措施。若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根据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的规定,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或责令其停业等。